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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今天(2/27)對NCC投遞出去的請願書
文章發表於 : 2010年 2月 27日,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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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年 4月 1日,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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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給交通大樓的NCC本部投遞了請願書。因為事前有通知的關係,所以警察和記者也都有到場關切,NCC的人也到樓下來收了東西,按照其他人訴願政府機關的經驗應該是三至五天內會有所回應。

如此一來,下一步就是針對NCC的官方聲明回應,以及三月六日的遊行正式上場了。

非常感謝中正一分局的賴警官與黃警官關心,以及蘋果日報的徐記者到場採訪。也對於志願加入糾察隊的熱心網友們致上最高謝意───不過這還不能高興的太早,真正的好戲本篇還沒開始上演呢。

若是對這個議題有興趣關切的人,請收聽明天(2月28日)中午十二點FM105.5的廣播節目「Y勢力之聲」,我在節目中約半小時的訪談裡將會對為何舉辦<無碼愛台灣>遊行,以及為何將目標放在NCC上有著比較詳盡的說明。


請願書



請願人:

張又升、高浩雲


請求事項:


壹、NCC應暫緩各種修法命令,與繼續擴權之動作,直到適當的行政監督體制確立,至NCC能確實依照其組織條例與法定流程依法行政時,再重新研擬辦法。

貳、NCC應立即停止繼續對電視節目與通訊傳播過當的管制,以保障中華民國國民的自由不受侵犯;往後若要為社會公眾之利益而進行規範處置,也需召開公聽會聽取民眾之意見,再審慎處置。

事實及理由:

一、中華民國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且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言論、出版、通訊傳播的自由。我們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NCC)會對電視、電影、網路、出版品的規範,是違反憲法立國精神的不適宜規範。故名思義NCC主掌我國境內所有通訊傳播及其相關產業之領域範圍,但在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任何罰則先例都將會對民眾之日常生活造成莫大之影響,實不宜排除社會公意,交由少數學者組成的單一部會級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以傳統自由主義的精神看待,政府不應過度地介入人民生活,對社會秩序之控制也應盡可能以不損及人民的個人權利為前提,最小限度地來進行。然而NCC的管理方式明顯地超出了這種合理的範圍,舉例來說,NCC對於深夜時段播放的電視節目也以過於煽色腥為名義,來強加規範取締(見附件一)。但依照常識來看,既然深夜時段節目之播出已經遠離青少年與兒童可能收視之熱門時段,且明確以成年民眾為主要收視族群,那為何仍以廣播電視分級處理辦法之名義,而堅持強行取締呢?這顯然是執法過當,且無必要的不合理處置方式。

而NCC作為一政府機關,對於尚未有法可管的電視卡通馬賽克問題,其他還有像是童星問題,流行歌曲問題(以上請見附件二),則表現出異常積極之態度,先是以馬賽克畫面加諸,並在傳媒上發表意見造成業者與民眾之反對不安,後又研議協調他部會進行分級管制。,法規之修改與施行應符合社會之現實,以最小的影響以達到使社會安定有序之目的;而非強求崇高道德高幟,逆流而上力抗社會多數的主流觀感。

台灣以服務業為主要經濟活動,文化創意產業已經成為當代的主流顯學,近年來國片浪潮再挑起全民運動,漫畫同人發展亦日漸壯大,而我國又在亞太華人世界的流行文化與歌曲創作中佔有極重要之地位;但是今日NCC若欲高舉道德主義大旗,而未加謹慎注意去保護文化創作的表現自由,並以各種規勸和處罰手段以逼迫民間創作者就範,恐將未來可創造龐大商機的創意經濟產業,扼殺於尚未成形的搖籃中。

作為一個由專業學者構成之機關團體,我們卻看不得太多的「專業判斷」,事實上在大多數的案例中,我們看到的規制模式都是有壓力團體或民眾提出申訴,而後NCC加以介入管理。但NCC是否應該考慮到,這些前來投訴的民眾或許各有其背後的利益團體,無法具體代表全體國民的主流民意?如此重要之決斷,是否該更謹慎地徵詢社會大眾的公意,並與政府各機關協調商討後,深思熟慮而後行而非草率任意為之?如此粗糙之手段,乃至造成多起新聞報導與民間反感,相信這與專業機關之應有形象是有極大落差的。

總而言之,我們認為NCC現行之方針違反憲法精神、剝奪人民自由、有欠專業考量、損及國家經濟與社會公眾利益;若不改正,可能會造成全民付出莫大之社會成本,應當限期改善並向民眾說明解釋。

二、NCC屬於獨立機關,依法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具有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的空間,享獨立運作不受外部干涉的專業權限。雖說NCC是獨立機關,理應跳脫政黨色彩以超然中立之態度秉公處理我國通訊傳播事務,但是這種理想主義的期待卻也賦予了NCC不受公眾民意監督,而能專斷獨行的有力背景。透過行政命令而非法令的方式,NCC雖然得以立即反應民眾投訴來作出迅速的懲處,但是這樣的懲處是否公平?受罰的一方有無提出上訴的機會?是否真正符合社會多數大眾的期待?恐怕在欠缺監督者的情況下,此種閉門造車的心態將會繼續導致更多的粗糙處理案例發生。

茲舉近日事例參考,從『國內電信費率調降事件(見附件三)』來看,NCC當局聲稱「可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在此事件上表明了不受行政院壓力之明確態度。但是、行政組織架構來看,NCC上級唯一的對口單位就是行政院,倘若連行政院都不能對NCC來進行指揮監督的話,那它究竟歸誰管?它還算是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機關嗎?

再舉一案例,『NCC在東森購物頻道變更申請案(見附件四)』中未依照通傳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召開聽證會,NCC官員的說法是「不召開公聽會,是因為民眾有許多管道可以購物,購物台並非獨佔事業,並不影響民眾權益。」。

但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八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 召開聽證會。」而事實上不僅是東森購物頻道案,NCC在許多政策方面都與人民福祉有著深切關係,包括對於電視節目之執照審核與對通訊傳播業者的規制等,但卻不曾聽聞過有舉行公聽會以向社會公意徵詢意見,如果今天連上屬機關乃至組織法都無法規範NCC的行動,那麼就形同交給了NCC一把先斬後奏的尚方寶劍,而這把寶劍隨時有可能會侵犯到我國國民的人權自由。

明顯地,作為一個政府機關,NCC違反了程序正義,而未能堅持依法行政,因這種違法亂紀的舉動,引起民眾對於其公正性與合法性的不安感。基於種種疑慮,我們相信NCC需要有一個來自外部的監督管道,方能讓國民安心地授權予政府,以進行通訊傳播領域的整治與管理。否則在一不受控制的超法規機關專斷濫權下,NCC與其政策恐將成為嚴重的社會負擔。

三、NCC成立之背景,最初的核心宗旨就是使黨政軍勢力退出媒體,並遏止資本主義商業化下的媒體亂象,以符合廣大社會民眾對於未來國家與社會更加理想有序之期待。

然而,NCC在許多行動上卻惹人非議:雖然對電信業者與電視台採取雷厲風行的嚴格態度強力管制,但是在放寬黨政軍投資傳播媒體上限的議題上,卻給予了前所未有的讓步與妥協(見附件五)。雖然說NCC官員的解釋是「10%的持股上限不致於有所影響,政府機關不該昧於現實在象牙塔中決策」,不過這無法改變NCC在此黨政軍勢力退出媒體方面,違背了其最初建立之中心思想的事實。

倘若說「黨政軍退出媒體」是「象牙塔中的決策」,那麼「禁絕一切煽色腥畫面」「禁絕置入性行銷」又何嘗不是另一個「象牙塔中的決策」?撇開這種自相矛盾的謬論不談,既然NCC提出了通融折節之道,這種能夠重視現實層面的靈活手腕也是值得稱讚的一種變通之道。那麼,又為什麼不能使用同樣的變通之道,以漸進的勸導與溝通,而非高壓地祭出罰鍰停照等手段,來與傳媒業者和電信業者妥協合作呢?

民眾與政府均對NCC抱持著高度的期望,但是我們認為它辜負了廣大群眾的民意,倒行逆施造成許多荒謬脫軌之舉;同時它又背離了原先秉持的綱要,濫用民眾及政府賦予它的強大權限。為避免中華民國納稅人的血稅,在未受監督控制的情況下,遭到不當的濫用或誤用,並造成國民全體的福祉與權利受到侵害───這使得我們認為NCC有必要暫時停下腳步,重新思考自己的定位與權限何在。

鑑於以上三項原因,我們希望NCC能夠暫時停止行使其職權,直到一個能受公眾信賴之行政監督體系完成後,再恢復其運作功能。我們也希望NCC能夠配合人民的期待,主動辦理說明會向人民解釋與除疑,以贏取國民的信賴感。

附件一


卡通吸菸 NCC研議修法分級管理
2010/2/18 08:20

撰稿‧編輯:張 帆

卡通主角吞雲吐霧在台灣將被列為保護級、輔導級甚至限制級,避免家中小朋友觀賞後有樣學樣。

台灣衛生署17日指出,超人氣卡通「航海王」裡,喬巴、香吉士等角色經常叼菸、吞雲吐霧,對兒童及青少年造成不良示範;雖不能要求業者強制撤片,但農曆 年後將與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研議「卡通分級」,將有吸菸畫面的影片列為兒童不宜的保護級、輔導級,甚至限制級。

對此,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衛生教育中心主任游伯村表示支持,並指出,NCC如認為調整分級制度還需其他配套,衛生署會配合修改「菸害防制法」「電視節目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的規定。

國健局引述美國「兒科學雜誌」調查成人吸菸的原因,5成2源自青少年期、3成5來自兒童期收看帶有吸菸畫面的電影或電視節目。國健局點名「航海王」裡的海賊「香吉士」以「吸菸」為造型特色,開場片頭還特別以「最珍貴的東西:香菸」介紹,形同強調吸菸。

為杜絕卡通吸菸畫面,環保署擬推「卡通分級」,家長團體表示支持,但認為實施困難。反菸團體則認為,分級制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政府應仿照印度「寶來塢」作法,禁播有吸菸畫面的影片。網友則一面倒抨擊衛生署「頭殼壞去」。

電視節目、廣告太情色罰160萬! NCC籲業者:勿以身試法
(2010/02/03 16:55)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3)日針對電視台情色節目開鍘,包括蓬萊綜合台、國衛電視台和Channel V,因為播放電話交友廣告,以及出現脫衣裸露、語言挑逗的畫面,總共遭NCC處以新台幣160萬元罰鍰。

NCC說明,蓬萊綜合台的「辣妹賓團」,因節目中邀請數位穿著性感制服辣妹,與主持人一同進行熱舞,並出現邊熱舞邊脫衣和語言挑逗等性暗示內容,違反節目分級規定,因此處罰新台幣80萬元。

而國衛電視台和蓬萊綜合台,在凌晨時段,常出現以女子身著內衣躺在床上或沙發上,以性暗示姿勢吸引民眾打交友電話,明顯妨害善良風俗,總共處罰新台幣50萬元。 至於Channel V的「Circus」和「Action 3」,因在下午時段播出有許多與性器官相關的不雅對話和畫面,雖然有用馬賽克,但是仍違反節目分級規定,處罰新台幣30萬元。

NCC表示,有許多電視頻道常利用深夜時段播放情色內容,以為能神不知鬼不覺,不過NCC都有派人進行監控,也有民眾會透過申訴網申訴,呼籲業者勿以身試法。

附件二

歌詞內容不雅,電視台未消音,遭NCC警告

中廣新聞網╱彭群弼 2009-05-06 18:08

歌 手創作歌詞,廠商委託電視頻道告播出廣告,以 後都要注意了!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天針對頻道播出某位歌手的歌詞內容裡,出現不雅的英文髒話,以及兒童頻道播出名模穿內衣的廣告情節,分別都遭到 「發函警告」。此外,HBO日前播映「瘋狂理髮師」影片時,雖然選擇在晚間九點以後播出,但因為情節內容有殺人,恐怖的情節,違反節目分級播出規定,都遭 到警告處分。

新生代歌手創作的歌詞內容大膽創新,但一不小心,如果在不該唱的時段出現,可能就有觸法之虞。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天通過三起案件,都是給予發函警告的處分。原因也都相當特殊,以往比較少見。

首 先,今年三月十二號,東森幼幼台播出一支由以偷拍手法拍攝名模穿著內衣開冰箱等等情節的產品廣告,因為產品的訴求應該是成人,但卻在兒童頻道播出,可能影 響兒童,青少年身心,NCC發函,要求改正。其次,三月十七號,HBO電影台播出洋片:「瘋狂理髮師-倫敦首席惡魔剃刀手」一片時,雖然已經安排在晚間九 點之後的時段播出,但因為情節中有割頸流血,吃人肉派吐出手指頭,過份強調殺人,血腥,恐怖的情節,違反節目分級播出的規定,遭到警告處分。

中 天娛樂,中天綜合以及MUCH TV等三個頻道,三月二十五號多次在普通級時段,播出歌手蕭閎仁演唱的「法克這個人」的歌曲影片時,不斷出現與英文罵人髒話發音相同([法克U])的歌詞 內容,經過家長反映,有不知情的小朋友朗朗上口,學著一起唱,產生困擾,NCC認為:歌詞內容可能對兒童身心產生不良作用。因此給予警告處分。NCC特別 強調:其他頻道也有播出同一首歌曲,但是對於頻頻出現的「那句話」,有做消音處理,因此沒有處分。

兒童超齡秀過頭 NCC搖頭

‧ 2010-01-24
‧ 中國時報
‧ 林上祚/台北報導

「小小彬」爆紅後,童星「超齡演出」問題再度浮現,部分兒童才藝表演節目,不到十二歲的參賽者,唱著失戀、遊走江湖的歌曲,甚至在八點檔連續劇中,詮釋校園霸凌劇情,部分煽情的呈現方式,已經引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兒福團體的關切,希望電視台適可而止。

 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表示,衛視「麻辣天后宮」去年就有一輯,邀請小朋友比賽,誰在電視鏡頭前最快掉眼淚,比賽過程,主持人還在旁邊搭腔,要小朋友揣摩父母親離婚,播出後,不少觀眾向NCC抗議。

 另標榜台灣史上第一個專屬12歲以下小朋友的歌唱比賽—民視「成名一瞬間之超級童盟會」,參賽的小朋友們千篇一律地唱起國、台語流行歌 曲,其中,大部分的歌曲都是超過十二歲兒童的生活體驗的情歌,參賽者如果只唱某位歌星(如張雨生)的歌,評審還會「期許」小朋友「拓展歌路、揣摩心境」。

 一位參賽者彭敏嘉,最近還躍上民視八點檔「夜市人生」,該劇最近播出的小學校園霸凌劇情,已經引起不少民眾抱怨。

 何吉森表示,兒福團體認為「麻辣天后宮」等綜藝節目,不應該以小朋友「似懂非懂」的歌曲與劇情,要求兒童詮釋,童星如果演慣了這種誇張的 劇情,會誤以為現實生活,就是這麼充滿戲劇張力,但該案提到廣播與內容諮詢委員會議之後,由於多數委員認為,節目內容沒有違反分級規定,因此僅作出「發函 改進」的行政處分。

 兒福聯盟研發處組長李宏文認為,小朋友超齡演出,唱起大人唱的情歌,兒福團體基本上並不鼓勵兒童,過度早熟與社會化。情歌對唱、悲慘的遭 遇、甚至酒、江湖的表演,都已經過度演藝化,兒童分不清楚真實與虛構,「童星提早社會化,可能會對他在同儕與學校生活,帶來負面影響」。

 李宏文認為,即使是一些背負家庭經濟壓力的童星,勞基法對童工的最基本保障,例如「不得從事繁重與危險性工作,不得在八點到凌晨六點與例假日工作」,也不應該被剝奪。

 民視《成名一瞬間-超級童盟會》,號稱「兒童版星光大道」,針對外界的批評,民視昨說,節目中常出現「超齡」打扮的歌唱,「每個孩子成長 背景不同,表現出的氣質不同,我們鼓勵小孩展現天真的一面,很多較『油』、歌唱技巧太純熟的,例如長年走唱夜市的團體,不見得可以拿到高分。」

附件三


電信大老陳情 吳揆:費率由NCC決定

【2010.1.16/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通傳會(NCC)要求調降電信資費,引發業者群起反彈,5家電信公司董、總座昨(15)日向行政院長吳敦義陳情,認為3G目前仍處於虧損,要求降3G資費 並不合理,不過,吳揆表示,他會轉給NCC參考,不能做決定。NCC則強調,NCC為獨立機關,具有專業自主決定空間,調降資費為委員共同的決定。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昨天由理事長暨中華電信董事長呂學錦帶頭,連同威寶電信總經理張豊雄、遠傳電信董事長徐旭東、台灣大董事長蔡明忠、總經理張孝威、亞太電信董事長邱純枝等人共同拜會吳敦義,NCC主委彭芸也在場。

吳敦義在會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電信業者要來看他,如果直接叫他們去找NCC,這樣不太好,至少要讓他們說說理由,然後再轉給NCC參考,「我不能做什麼決定。」

不過吳敦義強調,如果台灣的通信費率真的比鄰近國家貴、比先進國家貴,這種利益就應該削減一下,才能公平對待廣大的消費者。

在正式接見電信業者時,吳揆一開始就表明3大原則:對於電信資費的調整,要能符合電信法規、消費者權益,並且要能和國外價格競爭。

呂學錦在會中指出,雖然面臨金融海嘯衝擊,電信業在過去一年仍拚命加強建設,降價對業者影響很大,徐旭東也表示,價格管制不應由NCC制定,他也收 到外資投資人的反應,認為在台灣投資的政策性風險太高,不敢再來投資。蔡明忠也表示,NCC要求降3G價格,但3G還在虧損,要求業者降3G資費並不合 理。
不過彭芸表示,業者已陸續要求用戶將2G移往3G,如果只調降2G、對消費者而言沒什麼用,不過對業者要求改採「中間價格」管制措施,並修改電信相關法令,彭芸強調NCC已朝此方向規畫,預計今年5月提出修法。

5家電信公司高層在會議結束後臉色沈重,不發一語,也不願接受媒體的採訪。
NCC則表示,NCC屬於獨立機關,依法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具有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的空間。此次資費的依法調整,並由所有委員共同決定,相信吳揆會尊重NCC調降資費的政策決定權。

附件四

換購物台無損民眾權益 NCC:不是只有購物台能SHOPPING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東森購物今(4)日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頻道變更申請案表示,NCC未依照通傳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召開聽 證會,就做出上述決議,痛批NCC不平等。對此,NCC官員指出,「不召開公聽會,是因為民眾有許多管道可以購物,購物台並非獨佔事業,並不影響民眾權 益。」

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頻道變更申請案(U-Life取代東森購物),東森購物表示,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 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八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 召開聽證會。」

東森購物指出,因為此案牽涉全台灣500萬收視戶權益,所以曾在1月19日請求NCC召開聽證會,但未獲得回應,結果NCC卻召開審議會並通過頻道變更案,「難道我們要的只是一個公平法治的投資環境,真的有那麼難嗎?」。

對此,NCC官員表示,「不召開公聽會,是因為購物台屬於廣告託播,民眾除了透過購物台買東西外,其實還可以上街SHOPPING或網路購物,由此可知,購物台並非獨佔事業,並不影響民眾權益。」

NCC官員重申,「NCC絕對沒有偏袒任何一方,只要系統業者提出的申請合乎法規,NCC就會允許,至於業者之間的商業問題,可依循商業管道處理,如果提出訴訟,就交給法律解決。」

附件五

黨政軍投資媒體 NCC解禁

【2010.1.21/自由時報/記者劉力仁、邱燕玲、劉榮、陳永吉/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定走回頭路,允許黨政軍間接投資媒體事業了!
NCC昨天決定修改衛廣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將現行黨政軍「完全不得投資」媒體規定,修正為可「間接投資」十%。
推動修法 可間接投資10%
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未來有線電視、無線電視、MOD加起來數十台,黨政軍根本難以全面操控,還有許多廣電媒體已是上市上櫃公司,如一味禁止, 而不考慮黨政軍是否實際控制媒體還有募資需求,並不合理。加上十%間接持股,尚不足以控制媒體經營權,因此同意放寬。未來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都將 比照辦理,全案下週將送行政院審查。
媒改團體痛批 大開倒車
陳正倉說,NCC原本也討論開放黨政軍直接投資五%,但「直接投資」問題複雜,因此僅開放「間接」投資,委員會認為適度開放有助於產業發展。
NCC的解禁決定,讓台灣大哥大和中華電信頓時受益。台灣大哥大日前併購凱擘,號稱史上最大有線電視購併案,卻因北市政府間接持有台灣大哥大股份, 雖股份約僅三%,卻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而陷入僵局;另外中華電信因有官股色彩,原本在北京奧運前投資MOD媒體艾爾達也被迫退出;至於賣掉中廣的國民 黨,日後可望再「間接」進入媒體事業。
媒改團體認為這是大開倒車。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表示,NCC自認開放比率不高,但已為黨政軍打開控制媒體大門,即使是十%間接持股,黨政軍還是可透過轉投資、交叉持股影響媒體經營。
藍委挺 民進黨將力阻
市場人士更指出,聯電董監持股六%、台灣大哥大也是六%、中信金董監持股八.六%,永豐金董監事僅持有五.五%,我們可以說富邦蔡家沒有掌控台灣大哥大、辜家不能左右中信金決策嗎?NCC用持股十%起不了作用這種話來搪塞,顯然不了解市場真正的生態。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更痛批,目前法令限制黨政軍對媒體不能持股,就已經有這麼大的影響力介入媒體,未來若放寬黨政軍可持股十%,無異是「在媒體內建捷徑」,成為一「輸送帶」,直接影響媒體運作!
管碧玲強調,未來法案送到立院時民進黨絕對會強烈反對、力阻到底!但是藍軍立委則幾乎一面倒支持。國民黨立委洪秀柱表示,適度放寬媒體的經營限制,可讓媒體資金更靈活;國民黨立委周守訓也認為,廣電三法禁止黨政軍入股的時代背景已經不在,法令矯枉過正。
NCC法務處副處長謝煥乾表示,NCC修法特色為「實質控制」,亦即持股超過十%當然違法,但即使低於十%,如果黨政軍透過蒐購股權交叉持股等各種 方式,實質取得經營權,若被NCC查到,除處二十萬至二百萬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且處罰對象為投資者,而非被投資者(媒體)。換言之,黨政軍只能是投資 者,而非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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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史家、專家、戰略研究者;都是場面好聽話,

尼特、軍宅、嘴砲、場外亂入廚;方為吾等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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