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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闲着无聊,发帖求证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0月 13日,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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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年 6月 11日, 10:00
文章: 1315
近来本朝新闻纷纷言贵朝前大统领陈先生在狱中向米国军事上诉法庭情愿,称贵岛地位未定,属于米国占领军管辖;渠亦服务于该占领军民事厅云云。
虽然我觉得此事殊为荒谬且一向对本朝的新闻机构存在怀疑,但是又觉言之凿凿不似为伪,闲着没事特来贵地求证。
若果真耶,则殊不可解。可否请诸位解说一下该员为何抛出此论仿佛冒险小说者?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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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闲着无聊,发帖求证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0月 13日,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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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年 4月 2日, 06:15
文章: 171
來自: 兄想父嫁姐戀妹控
音為臺灣是一個言論自由擴張到什麼都能表達的詭異國家
在善良風俗的飽守勢力下可能R18有點難 過激的人身攻擊偶爾會被告侮辱以外
就算哪天出現臺灣是荷蘭神聖不可分割的固有領土也不意外...
什麼地位未定云云只是陳某人正在建構其國族主義論述, 因此大可不必理會
謊言和欺騙是國家創造的必然歷程~全世界支持自己的領土屬權的證據都很薄弱...
陳先生想要以法理的手段尋求支持可供建國的領土,某種方面上應該要多多表揚
否則他如果號召國除主義者起義建國這樣的暴力手段也未嘗不可~
Peace~

_________________
千歳のちは超可愛いの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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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闲着无聊,发帖求证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0月 13日,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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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年 6月 11日, 10:00
文章: 1315
Grigodeathwing 寫:
音為臺灣是一個言論自由擴張到什麼都能表達的詭異國家
在善良風俗的飽守勢力下可能R18有點難 過激的人身攻擊偶爾會被告侮辱以外
就算哪天出現臺灣是荷蘭神聖不可分割的固有領土也不意外...
什麼地位未定云云只是陳某人正在建構其國族主義論述, 因此大可不必理會
謊言和欺騙是國家創造的必然歷程~全世界支持自己的領土屬權的證據都很薄弱...
陳先生想要以法理的手段尋求支持可供建國的領土,某種方面上應該要多多表揚
否則他如果號召國除主義者起義建國這樣的暴力手段也未嘗不可~
Peace~

呐,我觉得殊不可解的原因就在这里。
言论自由固然是言论自由,但抛出如此荒谬的言论实在叫人难于理解。我不觉得这种言论除了能降低其信誉以外还能对他有啥正面影响。
何况,陈先生是一位大律师兼老牌政客,明显知道他这套理论很难为人相信——诸如渠在总统任上发觉米国占领军存在云云,只能徒添笑料。其说服力还不如抛出“台湾日本领土论”或者“台湾荷兰领土论”。
那么其用意何在呢?真的只是他在下野以后理想主义大燃烧,决心牺牲一切来为国族主义理论奋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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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闲着无聊,发帖求证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0月 13日,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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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年 4月 1日, 22:23
文章: 449
vanmor 寫:
Grigodeathwing 寫:
音為臺灣是一個言論自由擴張到什麼都能表達的詭異國家
在善良風俗的飽守勢力下可能R18有點難 過激的人身攻擊偶爾會被告侮辱以外
就算哪天出現臺灣是荷蘭神聖不可分割的固有領土也不意外...
什麼地位未定云云只是陳某人正在建構其國族主義論述, 因此大可不必理會
謊言和欺騙是國家創造的必然歷程~全世界支持自己的領土屬權的證據都很薄弱...
陳先生想要以法理的手段尋求支持可供建國的領土,某種方面上應該要多多表揚
否則他如果號召國除主義者起義建國這樣的暴力手段也未嘗不可~
Peace~

呐,我觉得殊不可解的原因就在这里。
言论自由固然是言论自由,但抛出如此荒谬的言论实在叫人难于理解。我不觉得这种言论除了能降低其信誉以外还能对他有啥正面影响。
何况,陈先生是一位大律师兼老牌政客,明显知道他这套理论很难为人相信——诸如渠在总统任上发觉米国占领军存在云云,只能徒添笑料。其说服力还不如抛出“台湾日本领土论”或者“台湾荷兰领土论”。
那么其用意何在呢?真的只是他在下野以后理想主义大燃烧,决心牺牲一切来为国族主义理论奋斗了?

我想他單純只是想避罪而已。
不過他真的不愧是律師,雖然這套理論荒謬至極、但單就理論上來說還真找不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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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調,你是人類的救星、革命的發明、民族的燈塔、文明的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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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闲着无聊,发帖求证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0月 14日,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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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年 4月 7日, 03:36
文章: 235
來自: PSU
嘎……有一阵子没关心扁哥,居然搞出这种事情。于是上wiki翻了翻:

【控告美国总统及美国国防部长
2009年9月22日陈水扁办公室发表声明表示,将向美国军事上诉法庭递件,计划透过福尔摩沙法理建国会由执行长林志升控告美国总统奥巴马和国防部长罗伯特·盖茨,理由是:美国未依《旧金山和约》军事占领台湾。陈水扁在递美的宣告中自称“前任中华民国流亡政府总统”,他认为美国军事政府对台湾的管辖权在今天仍然存在,并深信本地台湾人民有权利享受美国宪法与美国法律的某些基本权利,特别是有关生命、自由、财产以及正当法律程序。主张以台湾地位未定论,否定台湾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要求美国重新审判扁案和传他出庭,陈水扁认为如果美国政府认为他有罪,他也愿意前往美国接受美国军事法庭审判。[43] [44]陈水扁所引用“旧金山和约”要证明台湾不属于中华民国,不过,史学家认为,在“旧金山和约”之后的《中日和约》,早已明文记载台湾领土与人民属于中华民国,因此陈水扁所谓台湾主权未定论看法是站不住脚。国史馆馆长林满红指出:“中日和约第3条,就是针对台、澎财产,在中日合约生效之后,就由中华民国政府跟日本政府来处理相关事宜,在台澎地区的人民,可以依照中华民国法律,变成中华民国的国民”,中日和约在1952年签定时,就已明文记载台湾的归属。另外,中日和约中第10条也表明台湾、澎湖等地人民均成为中华民国国民,“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45]然而史学家所引用的《中日和约》在日本与中华民国断交之际已遭日本片面废止,《中日和约》是否有效仍存在争议。】


至于《中日和约》的法律效益问题:

【和约效力问题
1972年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两国签订了《中日建交联合公报》,同时日本与中华民国断交,日本外相单方面宣布《台北和约》失效。根据《中日建交公报》,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了解并尊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亦即承认《开罗宣言》之实施。

以中华民国的角度来看,日本降书与中日和约等文件与条约实施开罗宣言,台湾主权已由日本交给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尚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所以台湾主权还在中华民国手上。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继承中华民国所有主权,所以台湾主权终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部份法界人士则认为《中日和约》是《旧金山和约》的延伸,应受等同《旧金山和约》的保障,契约国不得片面废止条约内容。】


这事说是一团浆糊也不为过啊,本来几个国家间的关系就够错综复杂了。

不过,话说,以扁哥这几起案子,就算拉去美国审也没什么好果子吧?难道他想利用取证困难争取时间转移非法所得,好在美国法庭判刑之后取保获释!?

还有………………呃,扁哥这次的行径总算得上“卖国”了吧?为了私利,主权(如果照他自己早几年的说法还有的话)都丢给美国人了。

_________________
进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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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闲着无聊,发帖求证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0月 15日,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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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年 6月 11日, 10:00
文章: 1315
陈先生之前不是说台湾已经事实独立了吗,现在怎么又说“主张以台湾地位未定论,否定台湾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最搞笑的是还不否认中华民国存在,只是认为他流亡于美国托管地……这不是有意打绿营(至少是相当部分绿营,包括他自己)脸吗?难道他真的是TG派出的潜伏者?
不过看这么一堆国际文件,感觉陈大律师还是有蛮大的操作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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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0月 16日,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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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9年 1月 11日, 19:22
文章: 959
舊金山和約時,
中國內戰,
國府未派人參加。

當時日本放棄台灣,
但沒有言明交給何國。

因此台灣理應由盟國管轄。
於是焦點就落在開羅宣言 是否為「條約」的爭議。

由於盟國在開羅宣言中,
約定將台灣交給中國,
於是:
1. 若開羅宣言為「條約」,台灣確屬中國。
2. 若開羅宣言不是「條約」,台灣地位未定論。

若依陳氏說法──也就是2. ,
由於受盟國管轄,
「中華民國」無法以時效原則取得台灣。

另外,
舊金山和約第4條B款中規定,
日本承認美國軍政府處置並分配日本政府在台灣的主權之有效性。
然而實際上
是由國府在台北接受日本投降。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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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闲着无聊,发帖求证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0月 17日,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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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年 6月 11日, 10:00
文章: 1315
感谢biassus君解说。虽然仍不清楚陈先生之个人动机(当然我们都不会读心术),但是也无关紧要了。
谢谢诸位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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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闲着无聊,发帖求证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0月 17日,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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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年 4月 7日, 03:36
文章: 235
來自: PSU
俺在wiki上搜到的综合信息大概如下:

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或旧金山和平条约),是同盟国与轴心国日本所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无中国,不论是民国还是中共)在美国旧金山签订了这份和约,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第 2 章 领土
[编辑] 第 2 条 【领土放弃】
(a).日本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b).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c).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 1905 年 9 月 5 日获得之库页岛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d).日本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 1947 年 4 月 2 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信托统治安排。
(e).日本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之所有权利、名器或利益之请求权。
(f).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之所有权利、名器与请求权。
[编辑] 第 3 条 【信托统治】
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 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岛 (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 、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 (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 ,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此即扁哥所谓“美托管”,因为台湾在南边。而至少在如冲绳,美国的确在某种程度上行使着军管权,如时不时发生美军士兵骚扰侵犯日本女性后被逮捕审判时。】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1952年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简称《中日和平条约》,又称《中日和约》、《台北和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由中华民国与日本于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所签订的和约,当年8月5日双方换文生效。本和约的签署在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署之前。由于当时国共内战,国际间对于中华民国政府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哪个代表中国有争议。但由于当时日本与中华民国政府具有正式的外交关系,于是与中华民国签订了本条约。台北和约照会第一号也对日本如何界定国共领土取得共识,只要是中华民国有效统治的区域,日本当时都视为是中华民国领土。藉以避开台湾主权问题。

第二条 兹承认依照公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 (以下简称金山和约) 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台湾法律地位问题

《中日和约》第二条指出,日本再次确认《旧金山和约》的内容,表示“业已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没有提到台湾及澎湖列岛的归属。主张台湾独立人士也以此为论据,主张台湾主权并未移交给中华民国。

《中日和约》照会第一号此处的问题是wiki里木有此照会的文字材料】已对此做出澄清,只要是中华民国有效统治的区域,都视为中华民国领土。照会的国际法效力与原条约相同。

在《中日和约》照会第一号表示本约各条款,关于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 有人据此论证中华民国政府拥有台湾主权。然而这种说法并不等同于主权﹐否则岂不是视同中华民国放弃所有未受其控制下领土之主权﹖【的确是很“奇妙”的说法,虽然以当时的形势论倒也不奇怪……】

《中日和约》第十条指出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简言之﹐此条只是承认“具有中国国籍”之台澎居民为中华民国国民(而规避中国大陆人民是否为中华民国国民的问题)。

主张独立人士的看法则认为台湾自始至终并非中华民国领土,他们认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书》这类宣言及降书只是战争时期战争之一方阵营对于战后新秩序的初步规划﹔在国际法上,关于领土主权之移转仍必须透过战后和约才能完成﹐《中日和约》也未明载台湾主权的规属。此看法提出很多理论,如美属台湾群岛方案,台湾为联合国托管论等等。各派独立人士对台湾主权各有不同的主张﹐这些理论还尚待整合,统称为台湾主权未定论。

譬如以美国属地论而言,该理论认为依据《一般命令第一号》第一条,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命令台湾及北纬十六度以北之法属越南境内之日军向蒋介石投降。因此蒋介石及其部队仅是接受盟军委托受降,并不能据此声称台湾为其领土或拥有台湾主权。因此认为该政权其后在台所施行的统治也因此缺乏法理基础。其后之和约则尚未解决台湾主权之定位。


【总之,由于当年纷乱的时政形势,感觉上的确是一笔糊涂烂帐,也难怪能给扁哥找到法律空子去钻】


PS:旧金山和平条约

第 2 章 领土
第 4 条 【财产】
(a).依据本条 b. 款之规定,在第 2 条所列举区域内,对目前正管理该地区之当局与其居民 (包含法人在内) ,就日本与日本国民之财产、请求权与债务之处分,以及该当局对日本与日本国民,就该当局与其居民在日本之财产与包含债务在内之请求权之处分,应依据日本与该当局之特别协议为之。第 2 条所列举区域内之联盟国与其国民财产且目前尚未归还者,应由管理当局依现状归还 (前项所称之国民,在本条约中皆包括法人) 。
(b).日本承认前述第 2 条与第 3 条中美国军事政府对日本与日本国民财产处分的有效性。

【俺不是学法律的,外行地问问,此处的“财产”包括“领土主权”的意思么?表示怀疑】

_________________
进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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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Re: 闲着无聊,发帖求证
文章發表於 : 2009年 10月 20日,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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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年 4月 22日, 00:03
文章: 75
來自: 13月32日次元
根本無需去對照任何歷史或是條約

他自己以前在上任總統時
大似宣傳什麼台灣的民主意識起飛之類的

他再上任時自稱台灣國總統 還講了一堆啥 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
但他上任宣誓時卻又說中華民國總統...


他到底是當哪個國家的總統 我看連他自己國家的人民都搞不清楚

而他自己為了脫罪
開始大肆玩弄法律遊走在法律邊緣讓他的罪遲遲不能定案
即使坐了牢還可以亂講話 這大概也拜台灣的新聞媒體之賜...




而現在呢?
他把國家給賣了..
說啥是美國軍政權代理...

那他領的到底是台幣還是美金?

這一切不過是他在狂人誑語罷了


引言回覆:
言论自由固然是言论自由,但抛出如此荒谬的言论实在叫人难于理解。我不觉得这种言论除了能降低其信誉以外还能对他有啥正面影响。


這就是太自由的關係 自由到他愛亂講話就亂講話
而很可惜的是即使我們知道講出這種話只會降低自己的信譽,卻還是有些人要盲目支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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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紳士 讀作紳(ㄅ一ㄢˋ)士(ㄊㄞ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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